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切实保证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等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和公司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威廉希尔平台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不得置于公司财务相关部门的领导下,也不得与财务相关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负责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依法对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监督,日常工作直接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配备与其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审计部负责人。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具有关联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内部审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 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 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内部审计部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在年末就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总结报告。
(一)对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费活动及公司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执行情况,公司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审核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合法、合规性;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五)对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特殊岗位离任、调岗及其任职期间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六)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和特定个人进行 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内部审计部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部门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内部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否审议通过,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 见(如适用)。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披露;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的信息报告制度;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 提供计划、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合同、协议,现场勘查实物,检测财务会计软件以及物流软件等管理软件,威廉希尔平台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材料; (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例会和参加经营会议;
(五)要求被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 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六)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对被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八)追缴被审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并建议有关 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九)对拖延、推诿、阻挠、刁难和拒绝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权采取封存账 册、冻结资产等临时措施,下达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意见书; (十)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必要处理、处罚权。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威廉希尔平台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内部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对审计工作底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至少保存10年。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 何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 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上级主管领导责令改正,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